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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得注意的是,如買家跟代理A看中了一個單位,並已簽睇樓紙,但由於買家不滿意代理A的表現,故找太太或家人找代理B代為睇同一單位並簽訂買賣協議,以避開支付佣金予代理A,這是不可行的。因為睇樓紙寫明如「買方/租客或買方/租客的配偶、任何代名人、未經披露身份的主事人或代理人」簽署睇樓紙而最終達成該單位的買賣/租務協議,買方或租客也要向相關代理支付佣金。即是買家要付佣金予代理B,還有責任向代理A繳付佣金。

地產代理在一些社交網站上發放樓盤資訊,是否屬於網上廣告?是否需要列出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?

至於可否縮短委託期一事,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,如要修改其中的條款(例如委託期),必須得到簽署協議的另一方(即地產代理公司) 的同意。

如果經地產代理搵盤,睇樓前需要簽署一張俗稱「睇樓紙」的文件。睇樓紙具有法律效力,保障代理和客戶雙方的合法權益。所以簽訂前一定要考慮清楚。

解釋:指由買賣雙方同時支付的佣金或酬金,或者是向不同身份的同一人(例如執行人又兼受托人)支付的佣金或酬金。

根據《地產代理常規(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)規例》,代理在帶客人睇樓前,已需要簽署「地產代理協議」,俗稱「睇樓紙」。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地產代理,同時亦是法律所需。

委託的代理只代表你,還是同時代表你和業主(即「雙邊代理」),若是雙邊代理,該代理須如實告知雙方,並向雙方披露從另一方收取的佣金數額或比率。 click here

假如買家/租客簽了睇樓紙後,卻跟另一地產代理成功租/買同一單位,原代理一般可循法律途徑向客戶追討相關佣金。

正式買賣合約是由律師根據早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草擬,包含的條款更詳盡,用作取代臨時合約。你可在正式合約裡加入特別條款,但不得跟臨時買賣合約內的相關條款有所牴觸。

第三類則是沒有香港身份證的人士,他們在香港開公司,但在內地工作或創業的內地人,在香港沒有受薪工作,因他們的工作及生活主要在內地,香港銀行難以審核其入息及信貸紀錄,故其按揭申請較難獲批。

「買樓」對很多人來說是個重大的決定,事前應多做預備功夫,本文為你介紹買樓的一般程序和應注意的事項。

• 簽署所有契約之後,律師會通知銀行,銀行會將貸款交予律師,再安排轉交賣方

此外,《地產代理條例》訂明,假如地產代理同時代表買賣雙方,他們必須向客戶表明,以及向各方詳盡披露因該物業而獲得的金錢或其他實益利益,包括佣金的數額。根據監管局發出的《操守守則》,地產代理必須秉持誠實、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,保障和促進客戶利益,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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